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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吕梁市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进行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05 10:30:5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赵彦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持续优化我市广告市场监管秩序,现就2023年度广告十大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2023年8月6日兴县市场局市场秩序股执法人员对兴县益达仁济医院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该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第七条,在未取得《医疗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了医疗广告.根据相关违法事实,经兴县局领导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结合本案事实,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处罚。

二、2023年4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投诉平台转来举报山西省国大万民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中阳雷家沟店在美团平台对保健食品(舒邦)L-半胱氨基胶囊宣传具有“解酒”功效,中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并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 2023年6月1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孝义市玛丽娅女子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叁千元的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2023年5月4日,柳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柳林县麦田烘焙店发布的广告含有‘全网热销’”字样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虚假广告举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4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该店网站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全网热销’字样的广告图片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当事人陈述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推广商品,提高可信度,在美团网发布了相关广告,但是提供不出证明材料,通过现场检查、证据收集、该店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并加摁手印确认。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五、2022年11月3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41121002022102807825210),有群众举报文水百通机电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网站上的公司简介中宣称“高新技术企业”。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核实,调查发现当事人网站上确实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是该公司未经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11月21日委托山西龙采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为其设计、制作、建设官方网站。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8400元。2023年1月13日起执行。

六、2023年5月25日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山西晋泰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展示了证书号“2016201993482”的专利证书,举报人经过查询该专利证书处于失效状态,被举报人利用已失效的专利证书作为公司实力宣传,该行为具有欺骗误导性,经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人民币12000元。

七、2023年2月8日,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汾阳市诚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信,信件载明了汾阳市诚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21年6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三伏天养生的最佳时机”的宣传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内容。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7日上午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备案审查手续,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汾阳市监执三责改[2023]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宣传广告并办理相关广告审查手续。2023年3月7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汾阳市诚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广告审查手续违法发布广告为由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汾阳市诚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取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未履行发布宣传广告审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在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违法的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4800)元整。

八、2023年3月31日,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局转办的“互联网违法广告线索转办函”:“柳林县南方化妆城发布的广告含有‘一分钟去三纹,三分钟立体提升’”字样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虚假广告。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该店网站2023年1月1日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一分钟去三纹,三分钟立体提升’字样的广告图片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当事人陈述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推广商品,提高可信度,在公众号发布了相关广告,但是提供不出证明材料,通过现场检查、证据收集、该店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整(1188元)。

九、2023年4月4日,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关于柳林县小凤养瘦店的投诉举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店的美团网店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行气活血、散结止痛”涉及使用医疗用语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当事人陈述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推广商品,提高可信度,在美团上发布了相关广告,但是提供不出证明材料,通过现场检查、证据收集、该店发布的广告中存在涉及使用医疗用语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

十、2023年6月27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转自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人称“柳林县王国海口腔诊所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存在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患者诊疗前后对比照片,及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等内容行为。  

2023年7月19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柳林县王国海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当事人展示了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提供不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通过现场检查、证据收集、该店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并加摁手印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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