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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多起不合格校服、玩具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4-04-25 09:14:2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李建彬 | 责任编辑:赵彦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进一步守护儿童、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开展2024年“四季守护铁拳出击”专项行动。作为行动之一的春季护苗行动,以无底线营销、不合格学生用品、玩具等为重点,先后查办了不合格校服、玩具等多起典型案例,大力守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加强法治宣传,共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的社会氛围,让青少年儿童穿得称心、用得舒心、玩得开心,积极发挥案例警示作用,现向社会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不合格校服类

校服作为学生的“第二层皮肤”,服装质量安全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绳带伸出长度不合格等问题,可能会造成安全风险。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对保障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和学生身体健康,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一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华伊源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案

2024年3月,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杏花岭区华伊源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伊源服装厂进行检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华伊源服装厂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65”的校服(春秋装),绳带伸出长度不符合标准要求;规格型号为“身高:160cm”的校服(夏装),产品标识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型号夏装24件,销售给学校22件(初中18件,高中4件)。生产该型号春秋装22套,销售给学校19套(初中14套,高中5套),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5250元,违法所得1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学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学生装案

2024年3月,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汾晋学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学生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对临汾晋学服饰有限公司经销的学生装(冲锋衣)进行执法检查。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当事人经销的学生装(冲锋衣)绳带、纤维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备生产条件,其经销的服装均为福建泉州市健凯服饰有限公司购进,合同数量为500套,抽验结果为不合格。该批货品进价130元/件,销售价180元/件,货值金额为221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长治市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彤煜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案

2024年3月,长治市沁县市场监管局对沁县彤煜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校服,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沁县彤煜服装厂制售的校服进行抽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批次校服纤维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抽检结果为不合格。该批次校服每件成本41元,售价50元,货值金额为25000元,违法所得41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长治市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玩具类

玩具是儿童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对于孩子的智力发育和身心健康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此次查处的无产品合格证明的扭扭车、手扶滑板车,含有可拆卸弹珠的跳棋、无警示标识以及手工玩具可迁移元素超标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儿童健康造成意外伤害。打击制售“三无”玩具等违法行为,对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有着积极意义。

案例四

长治市沁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沁河镇快乐妈咪婴童店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2023年9月,长治市沁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沁河镇快乐妈咪婴童店销售不合格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长治市沁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沁源县沁河镇快乐妈咪婴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扭扭车等商品无产品合格证明,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无品牌扭扭车2辆,售价100元;无品牌手扶滑板车2辆,售价100元;均无相关产品合格证明,其中扭扭车已销售1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长治市沁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忻州市美特好超市销售不合格跳棋案

2024年1月,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忻州市美特好超市销售不合格跳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对忻州市美特好超市销售不合格跳棋一案进行调查。经查,该超市销售的产品型号KS1336狂神七合一跳棋,含有可拆卸或可能脱落的弹珠且标签无警示提醒,综合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不合格,货值金额为191.2元,未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泽州县巴公镇万林文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DIY光电创意手工玩具案

2024年2月,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泽州县巴公镇万林文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DIY光电创意手工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对泽州县巴公镇万林文具店销售不合格玩具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为“可瑞乐”,型号22111DIY的光电创意手工玩具,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可迁移元素含量项目不符合GB21027-2020标准要求,产品标签不符合有关标准,综合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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